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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大学社会服务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11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湖北中医药大学社会服务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我校资源,促进我校社会服务活动的开展,努力增强办学实力,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生活待遇,加强社会服务收入、分配规范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五部委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正常开展社会服务创收活动。学校对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实行统一领导、规范管理,体现积极鼓励,提高效益的原则。开展社会服务活动,要有利于推动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目标管理机制;要有利于促进责、权、利相统一的院系管理体制的建设;要有利于各项社会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我校的性质和特点,充分发挥各教学、科研、医疗、校产、后勤等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优势,挖掘潜力,面向社会,提供较高层次、较好效益的服务。

第三条 开展社会服务活动,要在学校的统筹安排及确保完成学校教学、科研、医疗等任务的前提下,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四条 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学校鼓励创收单位(即社会服务收入取得单位)积极创收,并制定相应的分配制度,以规范创收、分配行为,正确处理好学校、创收单位、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学校党政部门不得直接从事经商、办班、办医、产业开发等非管理性质的经营活动。各职能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学校利益,加强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全部上交学校。校内各单位之间因特殊原因需要适当收取的费用,只能纳入事业经费,采取内部结算方式,均不得作为有偿服务的收入。

第六条 学校所得收入,由学校统筹安排,主要用于补贴事业费开支;创收单位所得收入,由各创收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开支;个人所得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七条 我校是以中医药学科为主干学科的高等学府,应充分发挥中医药学科、其他学科和各类人才优势,结合教学、科研、医疗、校产、网络、后勤等工作,直接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服务。主要服务范围有:

1、教育服务 主要指国家招生计划以外的各类教育服务,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大类。学历教育主要包括委托培养和自费研究生、联合办学、在职人员授位、留学生、港澳台生、成教生(成人高考、自考生)等教育;非学历教育主要包括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成人自学考试辅导班、职业培训以及其他各类成人短训班、专业证书班、进修班、考前辅导班、等级考试等。

2、科研服务 指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科技合作等科研服务。主要包括承担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让、转化与推广应用;承接各类横向委托科研项目和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及技术协作等项目;承接科技查新、文献检索、科研咨询、上网服务等;利用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技术对外提供检测、分析、测试和计算等科技服务;教学、科研等音像制品的制作;利用学术刊物所提供的服务;职务发明和专利等。

3、医疗服务 指学校黄家湖医院、附属门诊部及校内有关单位开办的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独立开办及与社会合办的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

4、校产服务 指利用学校和部门资产对社会提供的服务。包括校办工厂、公司和其他经济实体、合资公司、股份制企业等提供的产品服务、技术服务和门面等其他形式的服务。

5、后勤服务 指后勤部门下属单位所提供的服务。包括饮食、修缮、接待、维修、宿管等服务项目。

6、其他服务 指利用学校的智力、技术等人力资源以及土地、房屋、场所、设备等物质条件,所提供的不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各种服务。

7、网络服务 指校园网为学校及个人提供网络服务。办理入网实名注册、收费维护等服务项目。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八条 学校社会服务的财务收支,由学校统一管理。具体执行部门是学校财务处。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社会服务的财务,由财务处一级核算,财务处与创收单位双重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单位的社会服务的财务,经学校批准,可设二级财务,在财务处领导、监督和检查下进行财务管理,具体管理如下:

1、教学服务收支管理:(1)学校举办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收支,由财务处统一归口管理;(2)校内各部门承担或举办的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的收支,由财务处和有关部门共同管理。

2、科研服务收支管理:(1)各类科研项目(含纵向项目和横向委托、合作、协作项目)、科技成果转让、转化与推广应用等收支,由财务处统一归口管理;(2)职务发明和专利所得收入及支出,由财务处统一归口管理;③其他科研服务收支,由财务处与有关部门二级管理。

3、医疗服务收支管理:(1)黄家湖医院收入,以黄家湖医院管理为主;(2)学校附属门诊部收入,以附属门诊部管理为主;(3)校内其他单位开办的医疗点收入,由财务处和有关部门管理,以有关部门管理为主

4、校产服务收支管理:(1)学校科技服务公司的服务收支,由财务处授权的财会人员按科技服务公司目标责任制管理。(2)学校参与的合资企业、股份制公司的收入,由财务处统一归口管理;(3)其他部门利用学校资产服务所得收入,由财务处与有关部门共同管理,以有关部门管理为主。

5、后勤服务收支管理:后勤部门下属单位服务收支,实行后勤社会化改革后,由财务处与后勤集团二级管理,以后勤集团管理为主。

6、网络服务收支管理:按照《学校校园个人用户开通IP地址收费管理办法》和《教育技术耗材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由财务处统一归口管理。

7、其他服务收支管理:未列入上述管理的服务项目其收入与支出由财务处与有关创收单位共同管理

第九条 各创收单位的收入项目必须报财务处审核、备案,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和税务发票。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制收费票据等。

第十条 社会服务所得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如数上交学校财务处,并按文件规定支出。

第十一条 学校各类经济合同(含联合办学、办班、办医、办企业等)须由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办理,由法人代表(校长或校长委托人)签署,并盖“湖北中医药大学合同专用章”,分存校办档案室、主管部门、财务处备案。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单位、科技公司及其他经济实体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可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院、系、部、处、所等单位无权单独与校外签订任何经济合同或协议。

第四章 收入的分配及支出范围

第十二条 学校各项社会服务收入的分配,具体规定如下:

1、教学服务收入的分配:

(1)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收入全部上缴学校,学校按收入的7%核定业务费,用于学生实习费、活动费和办公费、招生费、差旅费、印刷费、等其他费用;自考辅导班收入全部上缴学校财务,按60%上缴学校,10%招生宣传费、30%院系办学费用的比例分配,院系所得收入,扣除办学成本,剩余部分的50%可以用于教职工福利,50%用于本部门办公、业务开支。

(2)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及中外合作班收入全部上缴学校。学校按收入的10%核定业务费,用于学生实习费、活动费和招生费、中外交流费、后勤服务费。另外,院系按中外合作班收入100人以上5%、100人以下8%的比例核定业务费,按10%设立国外合作方管理费。

(3)学校委托各院、系、部招生、管理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收入,40%上缴学校,60%由办班院、系、部用于办班成本开支,剩余部分的50%可以用于教职工福利,50%用于本部门办公、业务开支。(如占用学校资源,如:租赁教室,按《湖北中医学院教室管理规定》中医院字[2006]132号向学校缴纳租金)。

(4)各类学生的双学位课程等收入,全额上缴学校,相关经费由学校统一开支。

(5)研究生各项收入,全额上缴学校,相关经费由学校统一开支。

(6)学校校外联合办学收入,全额上缴学校。

(7)利用学校资源住宿费收入,全额上缴学校。

(8)各类学生的报名费、考务费等收入(省物价局批复的标准),全额上缴学校。

(9)争取上级各类委托培训班项目经费,扣除办班成本,剩余部分的90%上缴学校;10%,其中5%用于部门业务费支出,5%用于奖励主办单位和相关部门。

(10)院系自主主办的各类培训班,在校内办班,利用学校的场地、设备的按收入的15%上缴学校,在校外办班按收入的8%上缴学校。其余部分用于教学成本,剩余部分的50%可以用于教职工福利,50%用于本部门办公、业务开支。

2、科研服务收入的分配:

(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收入,5%用于项目的水电支出等,5%用于科研管理开支。90%由项目组用于项目开支,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

(2)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收入,10%用于项目的水电支出等,5%用于科研管理开支。85%由项目组用于项目开支(其中,劳务开支不得超过10%)。

(3)科研技术转让所得净收入中可提取7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鄂政发[2008]33号文)

(4)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实验室场地和技术等资源所得科技服务收入,学校分配85%,部门分配15%,用于支付耗材及劳务费等。

(5)承接科技查新、文献检索、科研咨询等服务收入,学校分配70%,部门分配30%,用于设备维护、耗材、加班费等支出。

(6)利用学校学术刊物所得收入上缴学校。刊物的支出学校统一安排。

(7)职务发明和专利所得收入(未立项项目)按科研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医疗服务收入的分配:

学校附属门诊部收入按其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执行。黄家湖医院结合发展实际,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4、校产服务收入的分配:

由科技服务公司管理的校产服务收入按其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执行。

5、后勤服务收入的分配:

由后勤集团管理的后勤服务收入按其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执行。

6、其他服务收入的分配:

(1)教室、学术报告厅、运动场(馆)等对外租赁收入,全额上缴学校,30%返还部门用于管理和劳务支出。

(2)教职工及学生活动中心服务收入,全额上缴学校,80%返还部门用于工会活动及学生活动补贴。

(3)各部门主办的各类考试收费(报名费、考试费等,按核定的标准收取的),10%上缴学校,四、六级英语考试收费8%上缴学校,用于固定资产折旧和学校水电支出,其余90%和92%由部门掌握,用于支付考务费、监考费等,收支平衡。

(4)校园网服务收入,按总收入75%上缴学校,25%部门用于管理和劳务开支。

(5)离退休工作处服务收入全部用于离退休工作活动补贴。

第十三条 按规定分配给各部门的经费一律上项目账,并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开支,校内各部门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内部转账或通过校内结算中心转帐结算。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为了维护学校整体利益,保护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的创收积极性,增收节支,学校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

第十五条 奖励措施

1、超额创收奖 对实行经济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单位或部门由学校根据财务承受能力,并参考以前年度实际确定基数,超额完成创收任务者,按超额数的10%予以奖励。

2、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奖励方式,由学校根据其年度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办学收入完成情况、教学管理情况等,专题研究决定,一年一定,奖励金额的50%用于部门业务经费支出,50%用于个人分配。

第十六条 惩罚措施

1、侵占、截留、隐瞒、坐收坐支、设账外账、公款私存以及未将收入全额上交财务处者,学校按有关规定没收全部金额,并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处以不低于总金额5%的处罚;个人违规的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2、对自制收据的单位予以该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5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湖北中医学院社会服务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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